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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之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卫生厅统一发布全省各地发生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发布内容包括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总体情况、重大疾病的分布情况,重大疫情的控制情况以及丙类传染病发生的基本情况等。对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发布前报告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并经授权。
省卫生厅统一发布全省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和总体信息。个案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病范围、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等;体信息主要包括:急性重大传染病、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包括发生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数、涉及的发病和伤亡人数、应急处置情况等。对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发布前报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
省卫生厅对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每月8日前发布上月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8日前发布上季度情况,每年2月8日前发布上年度情况。如果传染病疫情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以上标准,可增加相关传染病疫情发布的频次,必要时实行疫情每周发布制度或每日发布制度。疫情发布渠道主要通过“甘肃卫生信息网”发布,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等形式通报情况。
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由省卫生厅机关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提供,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厅办公室审核,主管厅长签发,以省卫生厅办公室(新闻办)的名义统一发布,同时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向各市、州及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省卫生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实行及时发布制度。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省卫生厅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上报事件的相关情况,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时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发生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省卫生厅配合卫生部做好全国统一的卫生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发生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卫生厅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向社会发布卫生事件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发生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卫生厅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有关解释和答复工作,并及时通报事件后续进展情况。
省卫生厅上报和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由厅机关主管业务处(室)和事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经主管处(室)、办公室审核后主管厅长签发,以省卫生厅办公室(新闻办)的名义发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卫生厅做好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并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控、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开展的工作,宣传有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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